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房屋拆迁补偿律师-自建房拆迁补偿与心中所期有偏差怎么办
“这是关乎我们生计的大事,不能马虎。”田先生紧握着拳头,目光坚定。那么,拆迁补偿与心中所期有偏差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江苏徐州,田先生的家就安在某村。这里原本是个清幽的地方,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田先生的房屋虽然不大,但温馨舒适,小院里种着几株喜爱的花草,充满了生活的气息。然而,平静的生活被一则消息打破——城市要在此建设垃圾处理厂,周边居民的房屋将被征收。田先生听到这个消息时,心中顿时充满了忧虑。
望着不远处即将动工的场地,田先生站在自家的小院里,眉头紧锁,眼神中满是担忧。果然,补偿与其所期相差甚远。于是,田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
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案中,田先生相关条文进行合理维权,争取应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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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