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厂该如何处理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因经营需要而决定企业搬厂,需将所有员工安排到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准备与员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但部分员工不愿意,认为分公司地段偏僻不方便通勤,并要求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搬厂该如何处理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企业搬厂及员工转移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时,用人单位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前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搬厂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是对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但并不是所有企业搬厂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对搬迁所造成的影响安排了相应补救措施(如,班车接送服务、交通补贴、上下班时间调整等),并且并没有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劳动者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若员工执意拒绝前往新址上班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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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拆迁伪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