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将“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这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单纯的出轨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往往不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但也有法院认为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此类案件的实务方向正逐渐变得清晰。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