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发票可以成为先履行抗辩权的事由吗
在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以一方未提交相关的发票等结算材料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呢?我们今天就通过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锦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公司。今年3月,锦泰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锦泰公司未城建公司提供建筑所需钢材,并对货物交付质量标准、结算条件、交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合同签订后,锦泰公司依约向城建公司提供了所需的钢材,但是城建公司却迟迟没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经过锦泰公司的再三催讨,城建公司表示,因锦泰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结算票据,因此不能支付。
锦泰公司对此不能接受,故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城建公司表示,因锦泰公司未能提交货款结算票据,因此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法院却认为:在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合同的本质是建筑材料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钢材提供及支付对价,只有对其的违反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而提供发票等结算票据仅是附随义务,并不能成为对抗主要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城建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货款,并承担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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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关键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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