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浙江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方拆迁改造不给补偿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合法吗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拆迁改造中,征收方不给补偿还要强制拆除房屋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温州的吴先生系在异地买房的外村村民,他买房后在当地居住多年,现在因城中村改造要征收他的房屋,但征收方以违建为由,不仅没有补偿,还强制拆除了他的住宅,他现在针对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等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在有权主体既未对房屋的建设是否违法作出行政决定,又未履行行政强制前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之前,行政机关不能对相关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本案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缺乏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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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