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浙江拆迁补偿律师-征收方用几年前的拆迁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合理吗
拆迁评估报告是征收方制定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只有准确体现房屋的价值,才能保证被征收人能得到合理补偿。那么,征收方用几年前的拆迁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舟山的宋先生的房屋在多年前就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行政机关当时只发布了征收公告,未实际实施征收。如今征收方重启征收工作,却依然按照八年前的评估报告做出了补偿方案,宋先生认定补偿不合理,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需要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规定,即从估价报告出具当天开始一年内有效。无论征收期限有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超过报告规定的有效期,估价报告就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距离房屋初次评估已过去八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实际价值已发生显著变化,继续按该报告补偿被征收人显然不合理,宋先生可以要求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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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