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天津厂房拆迁补偿律师-违法建筑就能随意强制拆除吗
行政拆除违法建筑前,必须由有权主体经过调查认定后,作出合理处罚。那么,违法建筑就能随意强制拆除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天津津南的刘先生原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后因对方违约,重新划拨土地交付他使用,他在该地上自建厂房存储大型施工设备。但该地后来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还没有与刘先生协商补偿,有关部门就组织人员突然实施了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的必经程序,如果行为机关未履行上述规定,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即便拆除的建筑确系违法,也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本案中,刘先生的厂房未经建设审批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被强制拆除前一未经合法认定,二存在程序违法,已经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行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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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