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苏住宅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不满意补偿就要拆除“危房”怎么办
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保证被征收人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土地征收不满意补偿就要拆除“危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盐城的郑先生的住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以后,因为补偿过低,他一直未签补偿协议,随后他就收到了《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不等他作出回应,居委会便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在协商补偿阶段,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征收方应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或建议,而不是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征收。
在本案中,郑先生不满意补偿,征收方应该积极与其协商,即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并告知对方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行政机关显然未履行行政强制拆除所需的程序。郑先生依法可以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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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