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西商铺拆迁律师-商铺拆迁没有租赁协议就压低补偿合理吗
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行政机关提供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就可能因此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商铺拆迁没有租赁协议就压低补偿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西临汾贾先生承租的商铺因为建设规划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却以他未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为由,不认可他的承租人身份,只愿意提供很少的补偿。贾先生因此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随后便被断水断电,被征收方逼迫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的贾先生虽然未与村委会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但只要按时向其缴纳租金,就构成法律允许的事实承租关系。有关部门不能没有租赁合同为由压低补偿,更不得实施暴力逼迁等严重的违法手段,进行征收。
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贾先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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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