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征收补偿内容存在明显漏项!冠领律师帮委托人撤销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安置人口的地方写着0人,房屋总价值补偿是28万多。”2021年12月,正在家做饭的王桂娟收到了快递员送来的文件,拆开发现是老家房子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她立刻给老公李伟打过去电话说了里面的内容。
“拒收!”电话里的声音疲惫但坚定,和王桂娟预料的一样,丈夫依旧不满意这个补偿金额。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呢?
事情还要从多年前说起。李伟本是河北保定某地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因工作,他举家迁居北京,户口也随之转移。2007年,为了推进城镇建设,相关部门作出了《征地公告》,将李伟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
之后,村委会联同其他部门于2016年制作了《安置方案》,其中规定——
户籍为该村常住居民且名下有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基本户,每人享有40平米建筑面积的住宅安置楼房;在该村有独立宅基地和房屋而户籍不在该村的,给予每户80平米安置房照顾。
据此,评估公司在2017年对李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其中载明相关部门会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计28万余元。相关部门依此与李伟进行了接洽。
李伟认为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能以户口变更而影响征收实际利益,这种补偿方式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李伟始终未签署该协议书。2021年12月,相关部门单方对其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拒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李伟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对其按农民同等待遇享受安置政策。不过上级部门经过审查后,对该决定予以了维持。
到了这个阶段,李伟认为,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专业的人办。为此,他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李晶宁律师、游冬冬律师代理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部门有主体资格,作出的程序合法,且内容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无不当;对此决定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合理合法,最终驳回了李伟的起诉。
李伟对此不服,继续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冠领律师再次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并依据一审判决加入了新的观点——
有法定职权的征收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应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而回顾《安置方案》,其中载明,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土地及地块所有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认价,补偿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只载明了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相关部门未提交对上诉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报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故对上诉人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安置方案》显示,应对安置人员支付搬迁费、过渡费、每人40㎡住宅安置面积及相应优惠政策。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只载明房屋安置面积、临时安置费,相关部门并未根据安置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列明,明显存在漏项。
上级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对上述补偿决定予以维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撤销上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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