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陕西拆迁补偿律师-宅基地拆迁的补偿应该给谁
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宅基地拆迁的补偿应该给谁,个人还是集体组织?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陕西商洛葛先生的宅基地因国道改建被纳入征收范围,他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项,后又与征收方签订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但征收方将土地补偿费给了村委会,他想知道这样是否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葛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补偿款及安置房,该安置补偿中包含了对葛先生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相关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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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