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拆迁因宅基地系买卖所得,安置利益中途被削减,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两审两胜
“你看,这里写了拆迁安置的具体分配方法是居委会研究决定,街道办负责落实。所以,这份行政协议是可以请求街道办履行的。”2022年7月,冠领律师拿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对委托人张环说。
原来,委托人张环在2009年与河南新郑某社区的居民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一套位于该社区的房产。2014年,该地房屋确定要被拆迁,张环与居委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张环可安置两套各120㎡商品用房,一间40㎡商品房、20㎡商业用房和一个地上停车位。
但直至2017年,张环只得到了一处120㎡的安置房。
随着拆迁过渡费的停发,张环去向居委会询问了安置进程。“你的就这样了,不会再安置了”。居委会负责人回复说。
居委会负责人指明,房屋原户主的儿子已经代表其家庭签订了安置协议,获得了安置,并且根据《拆迁改造实施方案》,买卖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安置,仅按户主提供买卖土地的原始票据额年息20%给予补偿,对张环的安置已经履行完毕。为了证明确有其事,他还向张环出示了其他同种情况的居民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二)》。
张环并未签署该协议,基于居委会不再回复的情况,张环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芳娟律师承办此案。
为了获取完整信息,窥得事件全貌,冠领律师接案后首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这次信息公开,冠领律师及委托人了解到了征收项目的方案、目的以及征收方式,确定了该区街道办为具体征收实施单位。
之后,冠领律师以街道办为被告、居委会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辩称:其一,原告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该社区房屋,不符合安置的条件,针对房屋补偿款已经向其支付到位。且出卖人的儿子已经获得了安置,原告要求对其进行安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已经构成重复安置,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置秩序。
其二,《拆迁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分配方法由居委会研究决定,街道办不是涉案项目分配方案的制定主体及分配主体,也不是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故不是适格的被告。
其三,原告在2017年就已经知晓其仅能够获得安置一套房的事实,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实际认可,至2022年起诉,本案早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应被依法驳回。
第三人居委会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
针对街道办的论述,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是起诉街道办依法履行行政协议,而不是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故本案与原告安置的资格无关。街道办为具体实施单位,亦是案涉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其确为适格被告。
其次,《补偿安置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履行安置房,故可以认定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居委会明知对于买卖宅基地的情况的安置方法,仍与原告签署案涉协议,可以认定居委会对张环的补偿进行了特殊的约定,且原告并未签署其他同种情况的居民签订的其他协议,故案涉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街道办向原告无偿安置一套120㎡商品房,一间40㎡商品房、20平米商业用房及1个地上停车位。
街道办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且二审法院也认可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委托人张环来说,最终有利的判决结果已成定局。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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