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山东淄博高青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出,每公顷补偿94.5万元,快来看看吧
2023年4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田镇街道和谐新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田镇街道办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和谐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2拟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和谐新村土地,地块1位于济水路以北、国井大道以西、高青六中以东;地块2位于济水路以北、国井大道以西、高青六中以东。总面积3.2722公顷,其中:农用地0.6653公顷(耕地0.5796公顷、林地0.0857公顷),建设用地2.606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606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田镇街道和谐新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和谐新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3.6245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和谐新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和谐新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小课堂: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于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需要。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若超出了委托范围,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比如征收范围内部分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征收实施单位在拆除已签约房屋的过程中无意损害了未签约房屋的结构,后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损失将其整体拆除,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如若遇到违法征收行为,想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征收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征收方未告知复议期限的,则复议期限为被征收人知道该征收行为之日起的1年内。若被征收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则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开始计算行政复议期限。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