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对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遇到拆迁后,被拆迁人一般都会非常关心补偿问题,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至关重要,那么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吗?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首页标题和文号;
2、评估机构的声明;
3、评估机构的信息;
4、正文(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资质、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资质等)
5、评估的房屋照片。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征收方来决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应在被征收人手中,但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往往面临指定评估机构的处境,别说商议,很有可能来说明都没有,此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评估房屋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依照被拆迁房周边商品房的价值作为参考,一旦发现两者相差较大,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四、不合理评估维权方法
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天之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审,评估机构也应该在这10天之内对于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当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还存在异议,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天之内,像当地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委员会也应该在收到鉴定的10天之内进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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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