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诉讼律师代康先生办理安置协议案胜诉
时常听说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问题打得难解难分的事。究其原因,被拆迁人希望获得更多有利补偿,而拆迁方则希望以最小的补偿代价征收土地。那么,若遇到还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就迫不及待地拆除了房屋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安置协议还未谈妥 自家房屋先被拆除
康先生是河南周口人,在周口市某区拥有宅基地和住宅。其后,康先生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地方景观改造项目范围。康先生对拆迁并不排斥,表示愿意配合拆迁方工作。但是,因补偿不合理,康先生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一直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
康先生曾经多次试图和拆迁方进行安置补偿方案的沟通,但是收效甚微。谁承想,2020年8月11日,拆迁方组织大量人员将康先生的房屋拆除了。
康先生认为,拆迁方拆除自己的房屋的行为,在具体实施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冠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做康先生的思想工作,让他安心等待开庭。然后,冠领律师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明确了办案思路。一切准备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该案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令人信服 法院判决拆迁违法
法庭上,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处于景观改造项目范围内,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性质,在该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向原告下达了搬迁通知,责令原告按期搬离,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进行,拆迁方才对原告涉案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其拆除行为和过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拆迁方在未与康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实施了拆迁行为,有违本条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拆迁方对原告康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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